4月3日上午,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分局对我校学生一、二餐厅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反食品浪费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据《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开展了日常监督检查,共检查53项内容,其中重点项19项,一般项34项,不符合项0项。
初审:吕鹏嫒
复审:于平江
终审:崔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