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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国语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5-03-24 13:2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校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校内师生和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长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本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校内突发卫生事件(三类卫生事件统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指校内突发卫生事件时,单独使用校内突发卫生事件的名称)。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格执行长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事件级别标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校内突发卫生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纳入报告范围突发卫生事件标准确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可能危及吉林外国语大学的师生员工和事发地在吉林外国语大学校园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适用于事发地在吉林外国语大学校园内的校内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从制度上、思想上、组织上全面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加强日常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发现病例或事件苗头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或扩大的途径,阻断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并依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指挥,由学校统一指挥应对,启动学校及相应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采取处置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地方上级教育部门和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健全体系,依法规范。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应急处置体系及相关信息系统,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健全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全校师生群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形成各部门联动、群控群防的处置格局。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学校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全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全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学校医务室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学校提出成立校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校内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和职能领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全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全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校领导、校医务室、校长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资产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总务处、保卫处。指挥部成员为相关单位主要领导。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校医务室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指导校内各单位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负责组织专家对校内突发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组织校内医务人员实施医疗救治、现场救援等应急处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及应急演练;联系并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控制机构。负责接诊的传染病病人的首诊救治、疫情报告、转诊、现场应急救治、现场保护、参与事件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流动人口健康监测等工作。

校长办公室负责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协调校内相关部门应急处理工作。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食堂就餐隔离管理、有关场所的消杀处理,事件现场保护、留样及调查的配合,提供通讯保障,加强学校对校内的食物和水源的管理,负责后勤保障系统的群防群控组织协调工作。

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应急物资准备、消杀物资的提供。

财务处负责事件响应期间所需经费的筹集、调配等保障工作。

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采访、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人事处负责制定事件响应期间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及奖惩处理。

教务处负责安排事件响应期间应急调整教学计划、实习计划及有关教学安排工作。

学生处负责事件涉及的学生的登记、管理,人员疏散或隔离的组织,流行病学调查配合,预防监控措施的组织实施,群防群控组织协调工作。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事件涉及的外国专家、留学生的登记、管理,预防监控措施的组织实施,人员疏散或隔离的组织,流行病学调查配合,留学生教学计划的调整。

总务处负责水源的管理控制,开展校园环境整洁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宿舍、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保卫处负责事件响应期间校园治安管理、事件现场管理、事件调查配合、交通管制、设卡检疫检查等工作,维护校园稳定,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强制隔离等控制措施。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3.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并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指令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发生校内突发卫生事件,学校根据事件波及的范围,决定在全校范围内、或特定校区内启动应急预案,作出Ⅳ级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2 应急反应措施

3.2.1 学校及有关单位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校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对于长春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严格执行省、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控制区域范围。对于事发地在吉林外国语大学校园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应根据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要根据出现传染病的种类和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出现一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鼠疫及肺炭疽的疑似病例,可对该班级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出现一例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或两例及以上疑似病例,学校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对该班级实行停课;如出现两例及以上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及校内续发病例,可视情况扩大停课范围。若需全校停课,须报教育部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议师生员工尽量避免接待外地来访的客人。限制学生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人员来源复杂的各种培训班、课程班尽可能调整、推迟来校授课时间。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和集体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校内各单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掌握本单位师生员工当时在校的工作、学习情况。对我校外出工作人员、学生实行登记制度,提醒和动员学生、教职工减少不必要的外出,从突发事件发生当日起各单位外出人员必须向其所在单位行政管理部门请假登记,经医务室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对从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的返乡人员,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对其做出隔离医学观察的决定。对外地返回学校的实习学生、教职工进行登记,安排体检,对有症状者行必要的留诊观察,对无异常的教职工安排居家观察,对无异常的学生由学校安排集中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一旦发生疫情,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控外来人员进入。制定学生外出校门的管理规定,学校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在学校各个校园出入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校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开展群防群治:家属区以及有关部门要协助所在社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对全校师生员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监测体温。在公共场所工作的职工,如:食堂员工、医护人员等,以及其他窗口服务人员和就医的病人要加强防护措施,要加强健康和卫生情况监控。在公共场所完善洗手设备,提供流动水、洗手液、除菌消毒肥皂。教育师生增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注意劳逸结合,增强抗病能力。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搞好居室卫生,勤晒衣被。加强消毒和爱国卫生工作。各教学楼、食堂、学生宿舍、图书馆、办公楼等人员密集的地方及交通工具,学校统一组织消毒。对确诊的甲类传染病和高度疑似病人学习工作过的场所、居住过的寝室等由疾控中心专业人员进行消毒,对密切接触人员的工作地点、起居场所由校医务室组织进行重点消毒,并对校园内及各个建筑物内进行清洁打扫。

(8)发生校内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教育和公安等部门;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卫生部门处理。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配合卫生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9)发生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及时将患病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10)信息发布:校内各单位及个人在学校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无权向社会媒体发布任何有关消息。任何与疫情相关的信息发布,必须经学校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的批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11)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3.2.2 校医务室

(1)组织开展校内突发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校内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校医务室会同校办、后勤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对校内突发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过对校内突发卫生事件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等,对危害程度做出评估。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校内突发卫生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咨询专家组对校内突发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经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授权校医务室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疗设施、设备、药品、器材、卫生人员、医学科研成果及其应用等医疗资源进行整合调配。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

(4)督导检查:组织对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师生员工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向校内所有教职工、学生发放重大传染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预防知识卡。充分利用本校的现有媒体,普及重大传染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防范的有关科学知识。

(6)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进行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理的同时,校医务室应当立即对突发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现场救援与医疗救护。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应当及时请求兄弟医院予以支援。

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3.3.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一般(Ⅳ级)事件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发生校内突发卫生事件,学校根据事件波及的范围,决定在全校范围内、或特定校区内启动应急预案,作出Ⅳ级应急响应。

(1)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接到校内突发卫生事件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对措施,学校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

(2)联系卫生部门及校内医务室,组织应急救治。

(3)追回已经售出(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使用)可疑中毒的食品(物品);

(4)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

(5)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6)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属或家长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情绪;

(7)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8)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留取样品,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排查,对中毒现场及可疑污染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对甲类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

(9)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支援;

(10)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校内突发卫生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的情绪,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

(11)启动日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12)学校内如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要进行控制。

(13)对校内突发卫生事件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14)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相应的应急措施。

3.3.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较大(Ⅲ级)突发事件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除对接触者实施控制外,全校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在Ⅳ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多种方式的健康教育,印发宣传资料,在校园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报纸、网络媒体增加针对性宣传内容,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外出和进入公共场所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对全体师生每日定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传染病流行时要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4)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5)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6)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进程信息。

4.3.3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特别重大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区发生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时,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在Ⅲ级、Ⅳ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每日“零报告”制度,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住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3)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员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所在部门请假。外出学生和去疫区的人员返校后,必须进行医学观察。对缺勤者要逐一登记,及时查明缺勤原因。发现异常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4)避免人群的聚集和流动。各单位不得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调整大型学术活动和会议的时间;学校不得安排教师外出参加教研和学术活动;学生的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活动应暂缓进行;暂停培训等活动。

(5)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图书馆、体育馆、厕所等场所在使用期间每日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6)学校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7)学校每天向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进程信息。

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同时,要根据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实施。

4 善后处理

4.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校内突发卫生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

4.2 恢复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方面,争取在最段的时间内恢复学校的正常秩序。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内突发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隐患问题进行整改,防止再次发生。尽快恢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情况安排必要的补课、清扫消毒、体格检查、水源检测。

4.3 奖励

学校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4.4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学校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维护校园安全的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所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进行严肃查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学校各单位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